2024年度电力市场化交易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3-12-08 11:57
来源:
一、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js555888金沙2024年度电力市场化交易服务采购项目
1.2资金来源:企业自有资金。
二、采购内容
本项目主要包含:采购服务为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服务。
三、招标公告方式
本次招标公告在http://www.schjmaterial.cn/以公告形式发布。
四、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4.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4.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5参加本项目前三年内,在运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4.6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4.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9供应商须为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公布的售电公司信息公示名单内企业,业务范围包含四川省,且满足生产电力市场注册条件,已纳入市场主体目录并已向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交易信用保证。
五、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12月8日9时0分至2023年12月20日18时0分(北京时间), 在http://www.schjmaterial.cn/获取。
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携带下列有效证明文件:
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扫描件(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复印件加盖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查验。)
六、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12月21日(北京时间)。
七、开标时间:2023年12月22日(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本次招标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七、开标地点:js555888金沙
八、联 系 方 式:
采 购 人:js555888金沙
地 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工业园青红路与青新路交界处
联 系 人:肖 智
电 话:18981050387
2023年12月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 |
项目名称 |
js555888金沙2024年度电力市场化交易服务采购项目 |
2 |
评审方法 |
最低价(电价总体优惠最多)中标 |
3 |
服务期限 |
壹年: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4 |
用电量 |
4000兆瓦时/月(偏差考核费用分摊系数K=0) |
5 |
评标情况公告 |
评标结果等将在http://www.schjmaterial.cn/上予以公告。 |
6 |
投标保证金 |
5000元 |
7 |
履约保证金 |
5000元 |
8 |
报名费 |
200元 |
9 |
采购文件咨询 |
联系人:肖智 联系电话:18981050387 |
10 |
开标、评标工作咨询 |
联系人:杨磊 联系电话:18208111057 |
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共3人。 |
12 |
中标通知书领取 |
中标公告发布后,请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领取中标通知书。 |
联系人:杨磊 联系电话:18208111057 |
||
地址:js555888金沙-供应链管理部 |
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2.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进行,由采购商负责以书面形式通知按照要求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在http://www.schjmaterial.cn/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 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均应在投标截止日2日前按招标文件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商。
2.4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以邮件形式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在http://www.schjmaterial.cn/上发布更正公告。
3.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3.1 本项目采购人将不统一组织召开标前答疑会和项目现场考察。投标人若需要招标采购单位对项目相关事项进行答疑或提供现场考察的,可以按招标文件中的联系方式,联系采购人。
3.2 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二、投标文件
1.计量单位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2.投标货币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3.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分包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4.1 报价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及“报价明细表”。 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实质性要求)。
(2)投标人每种服务单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否则取消中标资格。(实质性要求)。
4.2 服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服务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服务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技术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服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
(2)服务应答表;
(3)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4)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4.3 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供应商只须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类似证明材料复印件);
(3)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5)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实质性要求);
(6)证明投标人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7)商务应答表;
(8)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4.4其他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5.投标文件格式
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6.投标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6.1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6.2投标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进行合同编号并递交至采购商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投标人和采购商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需将相关书面材料携至采购商办理退还手续;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6.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商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
(2)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3)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7.投标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7.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30天。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7.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8.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表”准备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以及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一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应为正本的复印件。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为原件。
8.3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可能视为无效投标。
8.4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必须装订成册并逐一编码,在装订时使用胶装,不允许采用订书机、活页夹、打孔夹等可灵活更换页面的方式装订。
8.5 投标文件和“开标一览表”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将自行承担有可能被视为无效投标的风险。(是否无效由评标委员会在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判定)。
8.6投标文件统一用A3或A4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9.1 投标人应在资格性投标文件/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资格性投标文件/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
9.2 投标文件包括资格性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和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
9.3 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应当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正本/副本。
9.4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密封章(投标人公章)。
10.投标文件的递交
10.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招标采购单位将告知投标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10.2递交投标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应当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一致。但是,投标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10.3投标文件邮寄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镇,青新路与青红路交汇处(js555888金沙);限通过顺丰、中通、京东快递进行邮寄。
1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1.1 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商。
11.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19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1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开标和中标
1.开标
本次招标,采购人采用内部开标。投标人不参与开标。
2.中标通知书
2.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2 投标人中标后,拒绝领取中标通知书的,招标采购单位将于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采取邮寄、快递方式按照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地址发出中标通知书。
2.3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1.签订合同
1.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1.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投标纪律要求
1.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2)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投标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下“注”内容,仅作为投标文件的编制说明,投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保留在编制的投标文件中,未保留的视为投标人默认接受“注”的内容。
三、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可能有些内容并未提供相关格式,采购人须自行添加相关内容。
第一部分 资格性投标文件格式
格式1-1
封面:
(正本/副本)
xxxxxxxxxxxx项目
资格性投标文件
投 标 人名称: xxxxxxxxxxxx
采购项目编号: xxxxxxxxxxxx
投标时间:xx年xx月xx日
格式1-2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xxxxxxxxxxxx(采购商名称):
本授权声明:xxxxxxxxxxxx(投标人名称)xxx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xx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xxxxxxxxxxxx” 项目(招标编号:xxxxxxxxxxxx)(包号:)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xxx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xxx
投标人名称:xxxxxxxxxxxx(单位盖章)
日 期:xxxxxxx。
注:
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的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自拟)。
2、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格式1-3
二、承诺函
xxxxxxxxxxxx(采购人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已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或由其他电力交易中心推送,业务范围包含四川省,满足生产电力市场注册条件,已纳入市场主体目录并已向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交易信用保证。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格式1-4
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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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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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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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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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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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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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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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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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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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姓名 |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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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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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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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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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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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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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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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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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投标日期:
格式1-5
四、投标人其他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五章相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格式要求的格式自拟。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格式
格式2-1
封面:
(正本/副本)
xxxxxxxxxxxx项目
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
投 标 人名称: xxxxxxxxxxxx
采购项目编号: xxxxxxxxxxxx
投标时间:xx年xx月xx日
格式2-2
一、投 标 函
xxxxxxxxxxxx(采购商名称):
我方全面研究了 “xxxx”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xxxx)(包号:),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的投标。我方授权xxxx(姓名、职务)代表我方xxxx(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1、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招标人参与2024年交易,全年分水期交易基础电价为:丰水期XX元/兆瓦时(大写:XX)、平水期XX元/兆瓦时(大写:XX)、枯水期XX元/兆瓦时(大写:XX)。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用于开标唱标的“开标一览表”1份。
5、投标有效期: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天。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日 期:
格式2-3
二、开标一览表
单位:兆瓦时、元/兆瓦时
交易品种名称 |
常规直购 |
偏差考核费用分摊系数K |
0 |
|
甲方(电力用户)名称 |
js555888金沙 |
|||
甲方(电力用户)名称 |
1048674518 |
|||
月份 |
基础电量和电价 |
浮动交易电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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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总电量 |
其中:水电部分 |
|||
交易电量 |
交易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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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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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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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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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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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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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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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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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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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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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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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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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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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一览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投标人印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格式2-4
三、商务应答表
序号 |
招标要求 |
投标应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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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只填写投标文件中与招标文件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的内容,投标文件中商务响应与招标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不用在此表中列出,但此表格式须留存。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投标日期:
格式2-5
四、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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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仅限于投标人自己实施的)以上每个业绩需要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鲜章,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投标日期:
格式2-6
五、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表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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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招标文件有要求提供和要求承诺,在投标文件中集中附在此表后,未按此要求执行的,自行承担在文件规范性中被扣分的风险。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投标日期:
格式2-7
六、项目服务方案
(格式不限,投标人自拟)
一、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方案包含:
1、进度保障方案
2、质量保障方案
3、售后及后续服务
第六章 评标办法
1. 总则
1.1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商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评标工作由采购商负责组织。
1.3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
(二)审查供应商投标文件等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起草评标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评标过程独立、保密。投标人非法干预评标评标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对于投标人而言,除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 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最低价(电价总体优惠最多)中标。
3. 评标程序
3.1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和停止评标。
3.1.1评标委员会正式评标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3.1.2评标委员会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发现本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
(1)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招标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5)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招标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1.4出现本条3.1.2规定应当停止评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和评标委员会无法依法组建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标。
3.2资格性检查。
采购人或采购商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3.3符合性检查。
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
3.3.2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有下列情形的,本项目不作为实质性要求进行规定,即不作为符合性审查事项,不得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二)存在个别地方(不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三)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或业务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四)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投标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五)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3.3.3除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投标人或者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以招标文件中注明为“实质性要求”的内容为准);
(二)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底和其他报价规定的;
(三)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五)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但投标文件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3.4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未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5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3.6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可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的,只有在获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未获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评标委员会不得在招标文件规定之外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否则,采购人可以不予认可。
3.7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3.9.1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3.9.2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不得以此让供应商实质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本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一)按财规定应当在评标时不予承认的投标文件内容事项;
(二)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
3.9.4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注:评标委员会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直接作无效投标处理。
4. 评标细则及标准
4.1本项目采用最低价(电价总体优惠最多)中标。
4.2 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据年度总电量,核算方案优惠最多,总价最低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
5. 废 标
本次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6. 定标
6.1. 定标原则:本项目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7. 工作纪律
(一)法律法规关于回避的规定。
(二)评标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招标采购单位统一保管。
(三)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标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标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标格式评分和撰写评标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标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除因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
(六)服从评标现场招标采购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附:合同暂定范本(最终合同依据国家电网最新模板)
四川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制定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 录
说明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第二章 双方陈述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交易电量、电价
第五章 电能计量
第六章 结算和支付
第七章 合同变更
第八章 合同违约和补偿
第九章 合同解除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第十四章 其他
说 明
一、为规范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相关政策规则要求,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供符合四川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准入要求的售电公司与符合四川电力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之间订立购售电交易合同使用。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
三、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得修改相关内容。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又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相抵触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四、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是指不能或者不必协商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或者可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
选择性条款中在选项前标示有“□”符号,选择时在该符号内划“√”表示肯定或者划“×”表示否定。选择性条款包含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填充性条款中标示有下划线,双方将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填入,无意见的划“×”、或者“-”表示删除该填充性条款。
五、电力用户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同时与两家及以上售电公司签订本合同;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订本合同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再与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
六、本合同仅处理与购售电有关的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发电厂、电力用户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纳入并网调度协议和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
七、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四川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甲方(电力用户):
住所:
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 税务登记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联 系 人:
电子邮箱:
手 机:
办公电话:
通讯地址:
甲方为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乙方(售电公司):
住所:
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
税务登记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联 系 人:
电子邮箱:
手 机:
办公电话:
通讯地址:
乙方为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已取得四川省电力市场交易资格,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鉴于:
1.甲方在 (变压器用电地址)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 (最大需量) 千瓦(kW)或变压器容量为 (变压器额定容量) 千伏安(kVA)的用电企业,符合四川省电力市场准入条件且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主体注册。
2.乙方在四川省拥有合法售电经营资格,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准入条件,符合四川省政府主管部门对售电公司准入的相关要求,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公示、承诺、注册、备案程序,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机构评估的售电公司,具备开展电力交易的购售电资格,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登记的资产总额为 万元,可从事年售电量为 亿千瓦时。
3.甲、乙双方通过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及电网企业的输配电网络完成购售电交易,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四川省相关政策规则要求,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合同电量:指经甲乙双方协商,由本合同约定的双边交易电量。
1.1.2合同成交电量:指通过电力交易机构合规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用于结算的合同电量。
1.1.3交割电量:是指电力交易机构依据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为本合同出具的结算凭据中的结算电量。
1.1.4 偏差电量:是指实际交割电量与合同成交电量之差。
1.1.5 偏差率:偏差率=(交割电量-合同成交电量)/合同成交电量×100%。
1.1.6 计量点:指在电网企业与甲乙双方签署的《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计量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7 偏差考核费用:依据四川电力市场有关交易规则及年度指导意见进行偏差电量考核计算得到的偏差考核金额。
1.1.8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趸售区域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
1.1.9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认。
1.1.10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1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四川电力市场有关交易规则及年度指导意见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章 双方陈述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的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5 本方签署的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化交易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等。
2.6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2.7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与除乙方以外的其他售电公司以及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三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 与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检修计划。
3.1.2 获得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电网企业的关口信息数据。
3.1.3 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甲方的其他权利。
3.2 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
3.2.2 向乙方或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电力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根据实际用电需求,准确预测年度用电量以及交易月份用电量。
3.2.3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2.4 按时缴纳电力交易电量相关费用,包括:市场交易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
3.2.5 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实提供用户用电信息,配合乙方、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中心进行电量交易、电费结算、数据统计等工作。
3.2.6 电力交易电量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
3.2.7 甲方无法履约的,应提前 天书面告知乙方、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以及其他相关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处理好相关事宜。
3.2.8 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甲方其他义务。
3.3 乙方权利包括:
3.3.1 获得甲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数据。
3.3.2 按约定获取电力交易相关收益。
3.3.3 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乙方的其他权利。
3.4 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为甲方提供电力交易服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
3.4.2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4.3 向甲方和电网企业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4.4 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电力交易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3.4.5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支付电力交易相关费用。
3.4.6 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乙方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交易电量和电价
4.1 交易周期:本合同交易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2 交易电价
在交易周期内,甲乙双方对不同交易品种分别约定不同的交易价格,协议电量约定价格见附件。甲方协议电量需求以外的月度增量电量,根据甲乙双方自愿,可约定月度增量电量交易电价,约定价格见附件。
双方另有约定如下:
4.3 交易电量
4.3.1 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交易周期内的全部用电量,甲乙双方约定的协议电量以附件为准。
4.3.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每月可调整年度交易合约电量后续月份分月电量计划,由任意一方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组织次月月度交易前3个工作日,在交易平台提交电量计划调整申请,并须由双方在平台上进行确认。
4.4 偏差考核:在结算周期内,对甲方偏差率超过有关交易规则规定的免考核范围的,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对偏差考核费用进行分摊:
第五章 电能计量
5.1 电力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在甲乙双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中约定。
5.2 电力交易涉及的电能计量装置要求、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处理办法,按照甲乙双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约定执行。
5.3 电力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结算依据,甲方与电网企业约定的抄表例日为每月 日。
第六章 结算和支付
6.1购售电合同的结算按照四川相关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年度指导意见要求执行。
6.2 甲方按《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约定向电网企业缴纳用电电费。
6.3 乙方电费由电网企业根据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结算依据进行结算和支付。
6.4 存在异议的电量和电费不应影响无异议部分的电费结算和支付。
第七章 合同变更
7.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但须在双方签字盖章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和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7.2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双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第八章 合同违约和补偿
8.1双方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能以市场电价波动、销户、增容、减容、暂停、改类为由拒绝履行。
8.2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违约条款约定如下:
8.3违约的处理原则
8.3.1违约方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支付违约金、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3.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3.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该方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合同解除
9.1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9.1.1 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9.1.2 一方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取消市场主体资格;
9.1.3 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9.1.4一方被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授权的单位、司法机关列入不良信用单位或信用等级较低不适于继续交易;
9.1.5因本合同与国家相关条款、法律法规、电力交易规则相冲突的情况,但不致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及经过协商补充或变更合同可有效消除冲突的除外。
9.2 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9.3 合同解除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和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0.1.1 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10.1.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10.1.3 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0.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日内向对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0.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合同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双方可另行进行约定。若有约定,具体约定为 / 。
10.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首先应尽量调整交易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结算电量接近合同电量。
10.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 日,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日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11.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省级政府相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双方同意提请 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 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
12.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13.1 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3.2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第十四章 其他
14.1 保密
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其从另一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4.2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14.3 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QQ、微信等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4.4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4.5 本合同与电网企业与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之间签订的《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互为补充;当《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省级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机构协调。
14.6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争议解决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4.7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报送能源监管机构和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备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8 本合同正本一式 6 份,甲乙双方各执 2 份,交四川电力交易中心 1 份,交能源监管机构 1 份。
签 字 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单位签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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